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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众研究 | 最新修订版《鬼吹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9-06-26 11:51:04    |    浏览次数:


  小说《鬼吹灯》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继诉《九层妖台》歪曲篡改原著一案后,近日又将版权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出版商青岛出版社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最新修订版”《鬼吹灯》构成不正当竞争。请看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对此事的详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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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求

  张牧野起诉称,在他于微博宣布重新修订《鬼吹灯》后不久,玄霆公司、青岛出版社就通过“当当网”售卖“最新修订版”《鬼吹灯》,并以“足本无删节”、“全新修订”等词汇进行宣传。该“最新修订版”《鬼吹灯》不仅擅自修改了小说内容,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小说修改权,亦诱导读者误以为该版小说即微博中所说的最新修订版,欺骗消费者购买,有“搭便车”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要求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侵权图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1000余万元。

  被告辩称

  其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这一主张,被告辩称,本案中,出版者与作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并非原告而是该公司,所以原告并非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济赔偿,相关经济利益的诉求仅适用于著作财产权。而且“无删节”等表述,是与旧版图书相区别,属于对涉案作品出版状况的客观真实描述,且对图书进行了署名,不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宣传。

  本案当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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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众看法

  对于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君众律师事务所张明君律师指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而第二十四条亦提到: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作家张牧野是否属于《反不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我国《反不当竞争法》所定义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张明君律师认为,作家张牧野是否符合此经营者的定义,将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今中国文化产业正在不断发展,所占我国产业比例正在不断增加,文化市场作为新兴市场,《鬼吹灯》案只是沧海一粟,实际上各种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我国文化市场秩序,打击了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张明君律师指出,要想真正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关键还是得完善立法,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为精神财富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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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众律师事务所由张明君律师于2009年创立,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行业领域,已为中石油集团、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和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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