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 君众研究 -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 
君众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君众研究

君众研究

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发布时间:2019-06-26 11:41:27    |    浏览次数:


  盼星星、盼月亮,期待已久的十一黄金周仍在进行中!估计不少小伙伴早早在计划簿上列满了行程、做好了攻略。的确,国庆长假是旅游出行的好时机,即使完全可以预料各大旅游景点人满为患,但依然无法阻止我们去看看世界的心。不过,有时候愉悦的旅行往往会被一场旅游纠纷弄得兴致全无,在此,笔者给大家支个招,面对旅行纠纷,这些法律常识还是要掌握的!

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一、选择正规旅行服务企业,警惕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不少小伙伴选择跟团外出旅游,一定注意要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切记在确定旅行社之前看看其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资质证明,这是一个正规旅行社的基础资质。此外,务必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行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之前详细询问旅行社的各项服务及承诺事项,对于合同条款中内容不清、责任不明的事项进行确认,并要求书面说明。此处,笔者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定要警惕一些旅游合同或者旅行网站的声明中暗藏着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以排除己方责任为目的,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此类条款侵犯权益,比如引发热议的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某旅行社强制最低消费等。

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一些不规范的旅行社直接将霸王条款规定在了合同中,比如条款载明“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旅行社不予承担。”这就是典型的通过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来排除己方责任的“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可以免责的,但上文所提的“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其实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显然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再比如,合同中对于“中途退团费用一概不退”的规定也是违反《旅游法》的,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而部分旅行社概不退费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旅行者的责任。另外,旅行途中住宿的安排可能出现“自然单间”的情况,一些不正规的旅行社会提前在合同中做出规定“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此类规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对于并非由消费者过错产生的自然单间问题,应当由旅行社与旅馆协商,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补齐差价的责任。最后,笔者提醒大家,不少旅行社打着低价、纯玩等噱头吸引游客,而往往不能兑现最初的承诺,各位消费者还要擦亮双眼,不要掉入低价的陷阱。

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二、旅行途中发生意外或损伤,旅行社或景区是否要担责?

  开心而去,尽兴而归当然是最满意的旅行经历,但即使再小心也很难完全避免意外的发生。每年的旅游季都会有游客或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或因景区等地安全保障不足而造成伤害的情况,比如去年轰动一时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等。那么,受到损伤的游客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或景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就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伤害。如果旅行社对于旅行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风险预见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或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旅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而对于景区负责人,也有类似的安全保护义务,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如果景区已经通过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明确提示游客,如果提示是明确且清晰的,则应当视为已经对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风险和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选择进入非景点区域进行游玩,或者无视风险而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其责任应当由游客自行负担。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出门旅行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万不可贪图刺激与冒险而无视风险。

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三、自助游旅行有风险,做好预防工作是关键

  不同于旅行社组织的组团旅游,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自助游成为了不少年轻人的出行选择。这种旅游形式组织相对松散,参与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但这里的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因为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且活动的组织不具有营利性,因而,一旦发生危险,组织者承担的责任往往不同于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的旅行社。近年来,随着参与户外自助游的人越来越多,危险事故也频频发生,据统计,仅在2016年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参与救援的案件就达到33起,救助受困群众达到435人。

  但就我国国内目前的立法来看,对自助游这种旅游形式的规范存在着法律空白,相关责任的规定尚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在无偿自助游中,组织者只负一般的善良保护义务,组织者是否需要对受害的“驴友”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在此,笔者也提醒打算参与自助游的各位“驴友”,要时刻把风险防范意识时刻放在首位,出行前做好预防工作,如办理意外伤害险、协商制定相关制度、初步明确责任等,以防事发后造成不必要的扯皮。

君众研究 | 十一黄金周,旅游玩耍之时还要注意这些呀!

四、搭车旅行图方便,法律风险记心间

  国庆期间,相信不少朋友为了方便会选择搭乘顺风车出行,这里面也涉及到不少法律问 题。如果搭乘的顺风车是租来或者借来的车辆,一旦出现意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比如明知车辆有问题仍出借的,车主根据过错程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司机应尽到保护车内乘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是对无偿的搭乘顺风车的朋友也应承担保护安全的注意义务,一旦出现事故,司机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补偿责任。当然,法律允许行为人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搭乘人乘车前如果明确放弃发生风险后索赔的权利,法律应视为搭乘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据此免除或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因此,笔者提醒大家,有时候好心载客也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行前准备几人拼车或者搭乘顺风车出行,还是要考虑清楚风险与后果。

  相信掌握了以上技能,行前做好充分的预案和准备,一段完美的旅程即将到来!长假伊始,带上好心情快快出发吧!

image.png

  君众律师事务所由张明君律师于2009年创立,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行业领域,已为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和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微信公众号:kingandzone



 
 
 上一篇:君众研究 | 如何买到权属清晰的版权?
 下一篇:君众律师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copyright 2019 版权所有: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03166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