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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众研究| 从万科股权之争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4 17:40:37    |    浏览次数:


  近日上海两位小股东起诉万科,被万科主张天价诉讼担保金,将持续一年多的万科股权之争重新拉回我们的视线。

  回顾万科之争的纷纷扰扰,无论是宝能举牌,还是罢免高层管理,都关乎着广泛的社会利益,只有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深思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利益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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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撕扯之下现漏洞,“模范公司”进退维艰

  公司制是目前企业的主要形式,它的重点在于建立完善的公司运营机制来维护公司经营和平衡各方利益。

  众所周知,万科是一家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其开放友好的企业文化和公开透明的制度长久以来被视为中国模范公司制度。

  但是在这场没有硝烟的争斗中宝能三度举牌万科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王石公开表态怀疑宝能管理万科的能力并认为宝能是“野蛮人”有着“司马昭之心”。

  作为公司管理人的“管家”王石与新晋的公司“主人”之一宝能系在引入深圳地铁集团作为股东之一方面又有了唇枪舌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模范公司”潜藏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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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在研究对比《公司法》和万科公司章程后认为,根据万科公司章程规定作为罢免董事的股东大会属于特别会议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假设宝能系若为“野蛮人”且当日华润支持宝能系,则两大主要股东联手很可能超过要求的比例而罢免董事,则对于万科来说也许就是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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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心愿初相似,防范效果大不同

  与万科不同的是阿里巴巴一直以来是以创业团队为主导的公司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永久合伙人是马云和蔡崇信,每年都会有本公司的“价值员工”被选入合伙人组织从而成为公司的最高决策者。

  相较于万科股东会直接选举董事会成员,阿里巴巴的高层制度会更有效的防止“野蛮人”。

  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由合伙人组织推选并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若未通过,合伙人组织也可以任命为临时董事。

  在这种大前提下实行的同股同权将企图通过较多股权就能控制企业的想法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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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上的契约理论的产物,股东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层有经营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导致股东与经营者追求价值的背离。

  在引入深圳地铁合作时,华润公司董事表示“认可万科和深圳地铁的合作有利于万科发展,但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可以通过现金购买等方式进行”,因为引入深圳地铁将会影响华润公司在股权方面的地位和权益。

  但是万科管理高层认为这与万科生死相关,这将会拓展万科在房地产方面的轨道物业。

  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立场站位和各方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得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经营者效用目标不完全一致的这种可能变成现实。

  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场地、工厂、资金和客户需求等通常成为“公共信息”,但是高层管理的经营能力和对待工作的敬业态度都是公司所有者难以在客观上确定的主观因素。

  股权之争不可逆,防患未然是上策

  大股东控制和经理人控制是现代上市公众公司并存的两种流行模式。

  从长远来看公司的治理是公司长久有效运营的重要保障,而制定公司制度的重要措施就是行之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既要规范公司的日常管理,又要切实分配好公司的控制权,秉持着这一原则,为防止因公司治理不完善出现的“野蛮人”入侵,张明君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股东利益分配制度,做好中小股东的利益回报工作,以防止“野蛮人”恶意侵入。

  万科公司虽然是中国房地产领域的龙头企业,但是其股市长期处于低迷状态,使得中小股东权益没有很好的实现,从而为其他公司“入侵”万科公司提供了机会。

  因此,注重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利益收益环境和重要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第二:设计有效的公司制度,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

  无规矩不足以成方圆,行之有效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得以行走更远的防护栏。宝能系通过大量买入万科股票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从而达到它“想做”的事情,这一事件本身就存在争议。

  如何在最大限度保障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防“野蛮人”的袭击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三:制定防止敌意收购的制度保障。

  万科公司股权之争在短期内急速发展,追高的散户可能会被套牢。

  此时若敌意收购者已经来临再临时搭建防御塔很可能来不及,对付诸如“毒丸计划”、“驱鲨剂条款”等措施更是为时已晚。

  因此,从万科股权之争可以得知一些股权高度分散公司应该做好制度建设,即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中事先设置好“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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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进一步完善并购与反并购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处置公司主要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才可以实施。

  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制度建设犹欠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来进一步完善并购与反并购管理制度和法律建设必不可少。

  同时,宝能系通过短期债务来进行长期投资操作具有较大的风险,监管不当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避免发生更多的非长期持有的控制性股权的变化引起的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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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股权之争暂告一段落,万科归属尚是谜团,但万科事件带给社会的一系列反思和深远的意义仍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被收购在市场竞争中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其运作行为没有触犯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时,一般监管部门不会进行干预。

  无论如何,张明君律师建议:对容易吸引“野蛮人”注意的公司,要在源头上加强自我保护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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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众律师事务所由张明君律师于2009年创立,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行业领域,已为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和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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